2007.3.5.限制外商投资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审批和监管。其中规定,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我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2007.3.22,商务部办公厅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中表示,我国应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发展资本市场,但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表示,今后我国应引导和规范外商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推动外资和民营企业合资合作;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投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培训中心。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产业,严格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
商务部同时表示,目前部分涉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正在或将要陆续调整,短期内可能增加不确定性,但长期看将推进外商投资结构的升级与调整。应切实杜绝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的行为。
据统计,2006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同比下降4.06%。其中,宏观调控主要行业外商投资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以来,未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外商投资新项目。
商务部通知:外商投资房地产必须通过审批
外资投资房地产将继续被严格控制。早报记者2007.6.6.获悉,商务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管局近日下发了一份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通知。通知强调,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部门试图更加全面和清楚地掌握外商对中国房地产投资的全貌,并且将外资房地产投资的最终审核权掌握到了商务部手中。未来中央政府对外资投资的调控将更为方便。
控制外资投资高档房
这份名为《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已经在上个月下发到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
《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各地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件)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资投资高档房地产。
此前,由于利润较高,外商投资者尤其是外资房地产公司主要投资高档房地产。
严格控制并购
通知指出,外资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已设定外资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
目前为了躲过审批以及避税,不少外资在收购内地房地产项目时,越来越多地采取收购项目公司的模式。而此次通知明确,必须“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地方审批后须上报
通知明确指出,任何由地方自行审批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通知指出: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这就意味着,外资投资房地产企业即使已经通过了地方的审批,如果在商务部受阻,那么公司投资也很难完成。
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房地产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2007.11.7.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新目录》),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对金融业限制尺度有所放宽。
这份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目录》明确表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并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此外,还将“普通住宅地开发建设”从现行《目录》(2004年修订)的鼓励投资类别中删除。
在金融业领域,《新目录》规定,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且仅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需由中方控股。与现行目录相比,限制尺度均有所放宽。其中,期货公司由原来的禁止投资类修订为限制投资类。
在制造业领域,《新目录》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在服务业领域,《新目录》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在环保领域,《新目录》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而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同时,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新目录》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也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此外,大豆和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要求由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则被列入限制类目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新目录》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也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该负责人还表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下一步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